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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与汪选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4

(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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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下场。负责人曾金衔。被告汪选名。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诉被告汪选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于2013年1月29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李梅

书记员:袁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