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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云刑初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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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岳云检刑诉(2013)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到案后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霞

书记员:丁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