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负责人李**,行长。被执行人荣红娣。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红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1.3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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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负责人李**,行长。被执行人荣红娣。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红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1.3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