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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68)

(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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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负责人李**,行长。被执行人荣红娣。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红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1.3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