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遵瑞,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传学,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继胜,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
关于申请人冯遵瑞诉被申请人刘传学、刘继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邳铁民调初字第01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主文中载明:被告刘传学、刘继胜、孙桂业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冯遵瑞借款22000元,合计66000元。原告冯遵瑞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冯遵瑞承担570元,三被告各承担400元。。2013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冯遵瑞以被执行人刘传学、刘继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传学银行存款22400元整,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永刚执行员董可伟执行员冯宪勇
书记员:刘明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