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杨,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锡伯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明军,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杨、邵明军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文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杨、邵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杨、邵明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杨、邵明军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邵明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杨、邵明军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夏京源
书记员:张娇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