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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安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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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兼职业介绍科科长,捕前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安永金,男,系被告人安某某之兄。辩护人赵国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被告人段某某、高华志等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连国、王连功、陈宝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及辩护人赵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安某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迁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迁机编字(2010)19号),迁西县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科的职责是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为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负责劳务输出人员的管理服务等。根据2009年9月10日实施的《迁西县就业服务局关于向开滦各矿输出农村劳动力实施储备性培训的通知》(迁就服(2009)3号),县就业服务局应按用工单位需求确定储备性培训时间和人数,培训信息将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和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发布;报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初中以上学历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体检在县就业服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常规体检,凡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报名参加培训;报名采取先到先报的办法,额满为止。被告人安某某作为职业介绍科科长,其职责是负责职业介绍科的全面工作,科室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在劳务输出过程中负责证件审核、组织体检、培训动员、组织面试和与矿方定人入矿等。被告人安某某在负责劳务输出工作中擅自决定和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即:随意为他人提供招工指标;指使该科临时工作人员段某某采用伪造体检表的形式使体检不合格人员通过体检并参加培训、入矿;违反规定随意向段某某提供招工指标,为段某某擅自安排请托人就业提供便利,更为严重的是段某某利用为他人提供就业机会大肆收受贿赂,造成人民群众上访;擅自将本应由其亲自参加的储备性培训班开学典礼及讲话随意安排给临时工段某某,导致段某某利用负责劳务输出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为他人办理开滦煤矿工人指标安排入矿为名,非法收受133人贿赂款140余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致使广大的人民群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扰乱了迁西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并造成3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被骗群众李先生打电话到唐山市市民公共服务热线和县长公开电话反映问题、网上出现“矿工未经培训上岗出事故遭辞退,索要好处费未果惹争议”的报道等恶劣社会影响。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安某某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入矿指标1、褚贺瑞、郭某某、王爱友、韩立英、宋某某、彭洁、段某某等人证实,煤矿招工指标到该局以后,有找局领导的,在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予以登记、通知。剩下的指标就由职业介绍科按照2009(3)号文规定办理,具体由被告人安某某负责,向社会公开,分到各乡镇,被告人安某某没有自主支配指标的职权。2012年年初之前矿上要的指标全是被告人安某某安排,被告人安某某有掌握指标发放的权力,并向其要过指标。2、姜健、高玉忠、周某甲、杨某某等人证实,被告人安某某给部分社会人员安排过指标。3、段某某证实:除了我之外,还有其他人也找安某某要过招工指标,并给安某某送过钱。我在一次吃饭的时候听一个开出租车的叫“三儿”的人说过,三儿的姐夫是新店的村长,姓周,他和安某某长期有联系,新店那一片儿去钱家营煤矿都是姓周的找安某某办的。因为矿上的人不知道谁有关系,他们首先把通过矿上关系找到指标的人优先选走,再和安某某结合把跟我们局领导有关系的人优先选走,然后把找安某某的人优先选走,如果这样选完以后,矿上还没有招满,剩下的谁去就都是安某某安排。招工的时候安某某让我在面试名单上把这些人后面给标上。就是哪个局长找的,在名字后面标上哪个局长的名字。有两、三次,我把找局长的人标完后,安某某还让我把找安某某的人也给标成找局长的,这样标上的人就一定能走了,这种情况都发生在张北矿或者钱家营煤矿来招工的时候,因为这两个煤矿工资高,都愿意去。4、2013年7月30日由办案人员在看守所提取笔录(被提取人:段某某)2009年迁西县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科向开滦集团各矿输出工人名单:唐山人员名单:杨占伟(42号),钱家营煤矿矿人员名单:姜健(18号),唐山矿青采队招工人员名单:李向东(19号)、李卫东(40号),荆各庄矿人员名单:刘志强(22号),王某某(35号)、刘志伟(46号),左中肺0.5x0.5、刘建业(48号),太平寨镇黄土岭村。2010年迁西县就业服务局向开滦集团各矿输出人员名单:2010年唐山矿人员名单:剧晓磊(29号),崔家寨人员名单2010-2-26:刘志伟(36号),田玉金(38号)。2011年迁西县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科向开滦集团各矿输出工人名单:唐山:李海波、李向东、李卫东、李小新、谭敬博、谭某某、谭敬权。东欢坨:董伟伟。钱家营煤矿:马振洲、马爱宾、蔡万江、李作银、刘桂波等。崔家寨:刘明华、许井安、柴金宏、张卫林、李宝亮等。北阳庄:许清华。2012年迁西县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科向开滦集团各矿输出工人名单(含2011年12月1日林西入矿人员名单) 东欢坨:刘金军、袁海彬、杨志利、杨洪全吕家坨:刘艳喜、王兴海、谢红伟、谢晓广、张林全、周秘钱家营:谢红、杨振昭、李作庆、杨春龙单候:蔡红利、刘志强、周顺保、白某某甘中:杨某某、王振、郝志保、尹开林证实被告人安某某为局外人员安排的部分指标5、2013年7月25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褚贺亮)提取内容:姜健的储备性培训档案。在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职介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提取内容:王爱友找郭某某(就业服务局局长)要的入矿指标复印件共5份19页。白小飞、姚超、白志成、(上述三人为王爱友写给安某某的条子,)谢红、袁国军(上述二人报名表发出人签字为“王爱友”) 在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职介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提取内容:付运涛、刘海利的储备性培训档案。说明:此件为韩立英从被告人安某某手拿到的指标。(付运涛、刘海利)证实被告人安某某为局内人员安排的部分指标。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 (二)被告人安某某按段某某要求为其提供招工指标以及段为此收受请托人好处,为此发生上访事件1、在刘志伟、田玉金的储备性培训档案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段某某”。2、段某某证实曾向被告人安某某要指标,包括社会反响强烈引起上访后,被告人安某某仍承诺给段某某解决指标。3、谭敬博证实通过李素芬认识段某某要指标,后谭敬博又从段某某处给谭敬权、谭某某、李小新要来指标(每人给段10000元),四人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入矿。之后谭某某给段某某介绍24人,收了他们279000元,给段某某232000元。谭某某找到的魏雨波又给段某某找了6人,这六人共计给了段某某63000元现金。4、李素芬证言证实,2010年自己找段某某给谭敬博及其挑担办理下矿指标,并给段某某送钱的事实。5、谭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谭敬博问我想不想去下窑,我说去,谭敬博就找段某某把我、谭敬权、李小新在没经过体检、培训的情况下,直接入唐山矿上班,我们每个人给了段某某15000元,只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给段某某了,我们的毕业证都是段某某给弄得职校的毕业证,也没经过体检,段某某给我们四个直接填写了合格的体检表,也没培训。这次我一共给段某某介绍了24个人,其中在我们唐山矿上班的有4个人,其余的16个人想去吕家坨,4人去张北,这20人都是从我们附近找到,总共24人,我收了他们279000元,给段某某232000元,我得了47000元。谭敬博、谭敬权、李小新20**年到唐山矿下窑是段某某给弄的指标,当时我们四个也没经过体检、培训,连毕业证都没有就把我们弄到矿上上班了,说明段某某有能力,而且谭敬博和我说过段某某是劳人局职业介绍科的一个科长,专门负责煤矿招工,所以我对他比较信任。6、魏雨波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的4、5号我通过谭某某给段某某12000元钱,想去吕家坨下窑。在3月份,其又陆续的给介绍了6个想下窑的,给了段某某63000元现金,我自己得了4400元。7、刘某某证言证实,自2012年底开始找到段某某为10人找下矿指标,共给段某某116000元。8、郭平证言证实:2013年阴历2月初,我找到我侄媳妇刘某某给我村高米办下窑指标,刘某某让我准备18000元钱,在劳动局那把钱给了姓段的。9、2013年7月31日由办案人员在职业介绍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褚贺亮、孙海军)提取内容:面试名单内容包含有:李向东、李海波、李卫东、李小新、谭某某、谭敬权,证实李向东等人是段某某供述过找被告人安某某要指标的人员。10、2013年7月31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褚贺亮) 从被告人安某某办公室保管的资料中记载有“谭敬博、谭某某、谭敬权、李小新、李海波、李卫东、李向东”的入矿情况。(为段某某向被告人安某某要的指标) 11、2013年7月25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介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 提取内容:谭敬博储备性培训档案复印件3页。(段某某证实谭敬博的指标是安某某提供。13、2013年8月19日由办案人员在本院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谭某某) 提取内容:谭某某亲笔写其给段某某介绍下窑人员姓名,每个人交钱数额的清单共12页。14、2013年7月25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 提取内容:田玉金入矿前报名材料复印件一份;刘志伟入矿前报名材料复印一份。(三)指使段某某为体检不合格人员伪造合格体检表参加培训、入矿,以及政审、考试不合格者入矿。1、被告人安某某供述:我的行为给其他求职者造成了不公平的就业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还给自己的个别关系人报名名额;资格审查上对个别超龄求职者和以毕业证明代替毕业证通过的人员未进行认真的复核;体检上考虑到体检人员达不到办班人员数量的情况,对有小问题的体检人员跟医院方沟通通过。在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上,段某某将2012年的入矿名单上报给我,我也没认真审核,致使超龄求职者白某某入矿;还有一次,我不记得具体姓名了,一名求职报名的,没有毕业证,开了一张毕业证明来代替毕业证,按规定必须是毕业证原件,我没有坚持报名条件标准,允许通过了。在体检中,对有血压和视力微量超标、纹身没有完全洗净等小瑕疵的体检人员,我就与医院方沟通使其通过,没有严格坚持资格条件标准。在入矿环节,当矿方来招工时,有时为了让个别的关系人优先入矿,就向招工单位负责人建议达到早入矿之目的。2、段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安某某让其将不合格体检表改成合格的。修改体检表时被告人安某某每次都在场,以及将政审、考试不合格改成合格。3、三屯卫生院副院长孙某某证言证实:储备性培训有人体检不合格,劳人局的段某某就把体检结果不合格的体检表作废后,在新体检表上重新填写合格的体检结果,然后让我签字,我在这张改过的虚假体检表上签字盖章,并在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一栏上填写合格。我签字只是走一个过场,修改不合格的体检表都是安某某决定的。我印象比较深的有一次体检,段某某把合格的体检表给我以后,他在不合格的里面抽出来一张(具体是谁的体检表我记不清了),对安某某说:“叔,这个是家里亲戚,你看着给弄弄啊。”安某某把那张不合格的体检表拿过来看了一下,说:“差不了一二的,给弄上吧。”然后段某某就把这张体检表作废了,又重新填写了一张体检结果合格的体检表让我签字。还有一次,我正在签字的时候,安某某电话响了,他就去里屋接了一个电话,他从里屋接完电话出来后就在不合格的体检表中拿出一张,跟段某某说:“这个人是那啥,你给弄弄。”段某某也就从新做了一张体检结果合格的体检表。段某某改体检表的时候安某某都在现场,因为签字的时候我们都在一个办公室里。有一次在我们签字的办公室,陈院长和安某某说:“那些血压高的、心跳快的可能是因为心里紧张、上楼运动造成的,要不让他们歇一会儿,重新再量一下?”安某某说:“那么麻烦干什么,直接让我们小段改了就行了。”然后段某某就在我桌子对面拿了一把椅子在我桌子上把几张体检表作废重新填写了合格的体检结果。4、三屯营中心卫生院院长陈某某证言证实:就业局带人来我们卫生院体检,在体检的过程中,有血压不合格的人找到我,说自己在家的时候从来没有血压高的毛病,为什么在三屯卫生院就检查出来血压高了?在体检结束后,我们副院长孙某某和安某某、段某某在卫生院二楼于晓青副院长办公室,段某某先把体检不合格挑出来,体检合格的就交给孙某某在体检表上签字。这时我正好到二楼于院长的办公室就因体检不合格的找我的事来找安某某,我进去和安某某说:“哪些血压高的、心跳快的可能是因为心里紧张、上楼运动造成的,要不让他们歇一会儿,去病房找大夫从新再检查一下?”。安某某说:“那么麻烦干什么,直接让我们小段改了就行了。”然后,段某某就在办公桌上把不合格的体检表作废,改成合格的体检表。5、2013年7月26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段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褚贺亮) 提取内容:①写有“李宝亮、张军”名字的纸;②写有“王志伟、柴金宏、张玉林、许清华”四人名字的纸;③写有“蔡红利、周顺保、刘照华、马振洲、杨志会、许井安”六人名字纸。上述内容①②为被告人安某某给段某某写的让其报上名的条子;第③项为培训考试不合格经被告人安某某指示段某某参加补考后入矿人员。6、2013年7月18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职介科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赵宁真、褚贺亮) 提取从容:刘金军、刘艳喜、刘建业、刘桂波的体检表共4份(复印件)。说明:刘金军、刘艳喜、刘建业三张体检表为被告人安某某让段某某伪造的体检表。刘桂波为不合格体检表。7、2013年7月25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 提取内容:①尹开林、杨振昭(2张,一为正常,一为不正常)、李作庆、蔡红利、郝志保、杨洪全等人的体检表 ②2012年拟招录迁西农民查体人员花名册。姓名健康查体职业病查体备注 (开滦建设医院)(开滦职防所) 谢红白细胞增多合格复查杨振昭白细胞增多合格复查李作庆双眼视力差复查尿常规复查 ③迁西录用人员名单王兴海心电图(ST抬高、高耸T波、右室肥大) 说明:尹开林为超龄入矿人员;杨振昭、李作庆、蔡红利、郝志保体检不合格人员,但最后入矿。8、2013年7月25日由办案人员在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职介科安某某办公室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 提取内容:①2011-11-20钱家营煤矿矿面试成功名单面试后到唐山开滦康复医院体检后钱家营煤矿将体检中有问题的人员名单传真给迁西县就业服务局职介科的名单(马爱彬、张志强等人)。说明:钱家营煤矿体检不合格人员最后都入矿。9、2013年7月24日由办案人员在三屯营镇卫生院提取笔录(被提取人:纪秀波) 提取内容:①三屯营中心卫生院自2009年至2012年收到就业服务局体检费收款收据七份;②收款收据所对应记帐凭证七份。(四)擅自将本应亲自参加的储备性培训班开学典礼及讲话随意安排给临时工段某某1、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在2011年下半年之前,我们职业介绍科都是我参加,并代表职业介绍科讲话。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就是段某某参加,并在开学典礼上代表职业介绍科讲话。一是因为我工作忙,二是我希望年轻人也锻炼一下。在段某某第一次参加开学典礼时我怕他不会说,我还给他写过讲话提纲。培训班的开班典礼上应该谁讲话,没有具体规定,作为职介科的科长应该我去,现在我认识到不应该叫段某某去,当时我没想这么多,也没想到因为这个事致使段某某有机可乘,走上犯罪的道路,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段某某证实被告人安某某让自己在开学典礼上讲话。3、陈宝印、赵玉泽、郭某某证实段某某为人社局临时工,不能在重要场合讲话。4、董红、张跃东证实段某某在培训会上讲话,张跃东介绍段某某为段科长。5、郭某某证实被告人安某某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培训班的讲话,且时间他与职校等单位定,不存在工作忙的问题。(五)被告人安某某渎职行为造成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1、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自2010年3月至2013年4月间,段某某共收受他人贿赂130余万元,给180余名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2013年7月24日办案人员提取笔录(被提取单位:人社会局)提取内容:李玉才打市长热线后交迁西县政府督查室、迁西县人社会局办理的信访案件处理表及办理情况的报告,如下:①迁西县人社局信访案件处理表 ②县长公开电话“561****”事项交办卡 ③唐山市市民公共服务热线事项交办通知单(李先生反映去年4月和迁西县劳动局交了15000元钱,劳动局当时承诺把反映人安排到开滦集团做协议工,反映人称其手里有收据,现在劳动局没有给反映人安排,并且不退钱,反映人认为不合理,找过迁西县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未果,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受理时间:2012年9月24日 ④迁西县人社会局关于290号县长公开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所谓我局收取15000元费用,并开具收据,与事实不符,属子虚乌有。今后我局将进一步采取多种方法,切实加强用政策、制度、程序,特别是免费服务的宣传,帮助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增强辨别能力。2012年9月30日 ⑤从唐山贴吧打印的文章:河北迁西:矿工未经培训上岗出事故遭辞退索要好处费未果惹争议(……高华志只好向迁西人社局反映此事,要求段某某退还收取矿工的27.1万,但是段某某否认指使高华志为他代收好处费和为他找下窑工人这件事……)。2013年4月13日3、2013年7月25日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提取笔录(被提取人:彭洁)提取内容:2011年6月8日迁西县就业服务局给各乡镇劳动及各保障站下达的通知。通知:近来社会上出现了以招工为幌子的各类诈骗现象,更有甚者通过村级广播在布诈骗信息,望各乡镇及劳动保障事务站对本辖区有无此类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和梳理。4、2013年7月31日办案人员在人社局职业介绍科提取笔录(被提取人:褚贺亮) ②迁西县人社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这一机会四处诈骗,以承诺不用培训也可以帮助就业为幌子,欺骗了许多农民兄弟。多则上万、少则几千,有的甚至利用村级广播大肆传播谎言,给农民朋友带来了财产损失。为此我们再次呼吁农民朋友切莫轻信谎言,谨防上当受骗。2012年9月1日5、迁西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30余名群众来县政府上访情况的说明:2013年6月4日上午,有30余名群众来政府上访,反映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职介科段某某收取来访群众每人1-2万元下煤窑指标款,收钱后,一直未安排入矿工作。2013年7月29日二、安某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招工指标、使体检不合格人员通过体检入矿、尽快安排入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23000元。其中:(一)2009年夏季的一天,王某某和杨占伟为取得入矿指标,在被告人安某某办公室每人送给其现金5000元;一个月后王某某和杨占伟为能去好矿上班又在被告人安某某办公室每人给其现金3000元,计16000元。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杨占伟陈述证实:2009年夏季,有一天我和表弟王某某去找表兄王平(在荆各庄矿下窑)呆着时,向王平说想到煤矿干去,他说帮我们找找。过了一个月,王平打电话说他一个亲戚可以找劳动局的人。我们找到这个女的后,向她介绍了是王平让我们来找她的,她说等找找劳人局的人再说,她还说办指标得花钱,让我们准备准备。过了大概半个月左右,这个女的就给我打电话说:“指标找好了,你们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直接到劳人局找一个叫安某某的,他的办公室在一楼对着大门口那个房间”。她还让我们俩个每人给安某某拿5000块钱的办指标的钱。当天,我和王某某就去了一楼房门对着大门口的一个办公室,找到安某某(个子挺高的,年龄在50岁左右),我跟安某某说我俩是经人(王平的那个亲戚,忘了叫啥名字了)介绍来的,并把我俩的名字告诉了安某某,安某某说知道这事,于是我和王某某就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交给了他并把电话号码互相留下,他把我们俩的姓名和手机号记在了一张纸上,之后我们每人拿出5000元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钱都是百元的票子,装在两个信封里,每个信封里有五千),这点意思你看着买点啥,安某某收了钱后说:“你们等电话吧”。随后我们就走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劳人局的工作人员用座机给我打电话让去取指标。我们就一起去安某某的办公室找他,安某某告诉我们去他办公室西边的一个办公室领体检表,一个姓段的工作人员把体检表给了我们之后,我们就走了。培训了一个月,考试合格了就等着煤矿来招工,在这期间我和王某某又到安某某的办公室找他,跟他说想去个好矿,他也没表态,只是说等着吧。我们每人就又拿出3000元(均为面额100元的人民币)现金给了他,让他帮忙给弄个好矿,他把钱放到他的办公桌的抽屉里,当时我看到这个抽屉里钱差不多满了,安某某收了钱后,说让我们等电话。2、王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夏季,有一天我和我表兄杨占伟在王平家(在荆各庄矿下窑)呆着时,跟王平说也想到煤矿干去,他说我们想去的话可以帮我们找找。大概过了有一个多月,王平给杨占伟打电话让我们去找住在计生委后面的一个女的,我们找到这个女的后,她还说办指标得花钱,让我们准备。过了大概半个月左右,这个女的给杨占伟打电话让我们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直接到劳人局找一个叫安某某的。当天,杨占伟电话约我一起去劳人局找安某某,我和杨占伟就找到安某某,杨占伟跟安某某说我俩是经人(王平的那个亲戚)介绍来的,安某某说知道这事,于是我和杨占伟就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交给了他并把电话号码留下,之后我们每人拿出5000元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钱都是百元的票子,装在两个信封里,每个信封里有五千),我们说这点意思你看着买点啥,安某某收了钱后说:“你们等电话吧”。随后我们就回家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劳人局的工作人员用座机给杨占伟打电话让我们俩去取指标,杨占伟就和我联系,我们约好杨占伟在迁西广场附近等我,一起去劳人局到安某某的办公室找他,他正在办公室,安某某告诉我们去他办公室西边的一个办公室领体检表,一个个子不高的小伙子把体检表给了我们,我们各交了50元体检费后就走了。我们培训了一个月,考试合格了就等着煤矿来招工,在这期间我和杨占伟又到安某某的办公室找他,跟他说想去个好矿,他说尽量给找找,让我们等着。然后我们每人又拿出3000元(均为面额100元的人民币)现金给了他,让他帮忙给弄个好矿,他把钱放到他的办公桌的抽屉里,安某某收了钱后,说让我们等电话,我们就回家了。3、王平证言证实:2009年夏季的一天,我和王某某、杨占伟在一起呆着时,王某某对我说现在挺不好挣钱的,也想到煤矿干去,多挣点钱,我说帮他找找。我媳妇儿的大姨韩某某认识劳人局管劳务输出的安某某,我就给韩某某打电话,说家里有俩兄弟想下窑去呢,你给找找啊。韩某某说那我得问问。过了有两来月,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指标了,我让他们两个自己去计生委后面韩某某家去找韩某某。4、韩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我外甥女婿王平给我打电话说他叔伯兄弟王某某和他表弟杨占伟想去下窑,让我想办法弄个指标。我说那只能帮帮问问。过了几天,王某某和杨占伟就到我家来找我,说想去下窑。我说等找找劳人局的人再说,而且办指标得花钱,你们回去准备准备。之后我就给安某某打电话,跟安某某说家里有两个亲戚想去下窑的事儿,让他给弄俩指标。安某某说那得有指标喽,要是没指标的话我也没办法。过了半个月左右,我听说有下窑的指标了,我就又给安某某打电话,跟他说听说来指标了,给我那俩个亲戚弄俩指标啊。安某某说中啊,让他们明天来吧。我就把王某某和杨占伟的名字告诉安某某。第二天我就给杨占伟打电话:“指标找好了,你们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直接到劳人局找一个叫安某某的,他的办公室在一楼对着大门口那个房间,你们每个人准备5000块钱的指标钱。5、提取王某某、杨占伟的储备性培训档案:王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左上角写有“矿”)、王某某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杨占伟常住人口登记卡(左上角写有“矿”)、杨占伟义务教育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王某某、杨占伟的辨认笔录,指认给被告人安某某送钱。(二)2011年某日,白某某想入矿但超龄,被告人安某某使其通过政审,白某某在其办公室给了被告人安某某现金2000元。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白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几月份我不记得了,有一天我见到了新店村的村长周志宏,我跟他说想去下煤窑,问他劳动局有认识人不,让他给我找找。周志宏说:“我认识劳动局的一个副局长安某某,我给你找找,”到了2011年9月份的时候,因为我年龄已经超龄了,所以提前我就到唐山做了一个假的身份证花了100多元钱,报名的那天领表的时候职业介绍科的人说我的身份证是假的,把我的身份证给我扔出来了,这时候我就给新店村的村长周志宏打电话说:“人家认出来我的身份证是假的了,咋整啊,他说:”你去找安某某,给他弄点钱,我就找到了安某某的办公室,敲门进去之后,我说我是长岭峰的,新店的周志宏叫我来找你的,说着我就走到了安某某的办公桌跟前,拉开了他的办公桌抽屉,放在他抽屉里了2000元钱,然后我就把他的办公室抽屉给合上了,随后我就跟他说:“哥,我的身份证是假的,职业介绍科的人不让我报名”,安某某说:“你把身份证拿来我看看”,我就把身份证给他递过去了,他接过身份证后说:“这也看不出来呀”,我说:“可能是人家微机上能验出来吧,安某某说:报名培训我帮你办喽,能不能走我就不管了,我说:“那行”,没一会我出来了。2、段某某证实:白某某,他走的单侯,2012年2月9日走的,也是他用假身份证报名被我发现,安某某让我报上名的。3、周桂友证言证实:我小名叫“二宏”,周志宏已经死了。白某某想下窑,通过长岭峰村的刘志敏找到我,我就从罗家屯镇的史新中那里找了一个培训指标。2008年左右树立再就业先进典型,安某某负责这项工作,这样我就认识的安某某。白某某在2011年9月份去报名前向我说他年龄超了恐怕不行,我就对他说你花钱弄个假的,他按我说的办了,他去劳人局报名时被劳人局人业介绍科的人审核时发现后退了回来。白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我就马上给安某某打电话向他说明了白某某家境困难和无奈办了假身份证,并让他予以照顾,之后我告诉白某某已经给安某某过了话,让他去找安某某,后来白某某办成事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他给了安某某2000元钱办成了此事。4、刘志敏证言证实,白某某想下窑,听说新店村长能找到指标,知道自己和新店村长熟,找到他。其找了周桂友说了好几次才答应,我带着白某某去了周桂友家一次,之后就是他们自己联系了,事后周桂友说白某某给劳人局的人2000元。5、白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给被告人安某某送钱。(三)2012年2、3月份的一天上午,迁西县尹庄乡劳动服务站站长周某乙因王兴海体检不合格得到被告人安某某的帮忙,在被告人安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周某乙证言证实:王兴海去下煤窑不是正常走的,他当时体检的时候身体有毛病,因为王兴海是我们一个村的,我去找的劳动局就业局副局长安某某,通过我给了安某某3000元钱,还花了2000元钱请他吃了顿饭,这样王兴海才走的。2、马桂玲证言证实:我儿子王兴海想去下煤窑,我就去周某乙家去找她要的指标,体检之后,大概是2012年2、3月份,我和王兴海去了周某乙家,那天周某乙没在家,我儿子就把5000元钱给了我,过后经我手在周某乙家给了周某乙5000元钱。这5000元钱是给周某乙叫她给劳动局的人的好处费,周某乙说给那个人了3000元钱,还请他们吃了顿饭。3、段某某证言证实:还有尹庄劳动保障事务站周某乙给过安某某钱,是周某乙在我办公室当着我的面说的,因为周某乙带去那个想去煤矿工作的没有毕业证,她问我:“没有毕业证,用毕业证明中不?”我说:“不中。”她说:“我找安某某了,花了万八千块钱呢,安某某说中。”我就给安某某打电话问了一下,安某某在电话里说:“先给报上吧”。4、从被告人安某某办公室保管的资料中提取的记载有王兴海培训报名是周某乙经办的,及王兴海的报名资料。5、提取储备性培训名单,证实周某乙为王兴海在体检过程中找被告人安某某帮忙通过体检人员。(四)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谢某某因儿子谢红在安某某的帮助下通过体检并顺利入矿,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安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谢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安某某,我儿子谢红去钱家营煤矿下窑体检的时候因为体重不够,安某某帮忙给弄过了,我儿子下窑一个月后,我去劳动局给了安某某2000块钱。” 2、2012年迁西县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科向开滦集团各矿输出工人名单(含2011年12月1日林西入矿人员名单),证实谢红于2012年4月5日去钱家营煤矿矿。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李学银领着一个男的来我办公室找我说:“这个是谢红的父亲,过来跟你呆会儿,我还有事先走了”。然后李学银就走了。谢红的父亲站在我的办公桌对面,具体怎么说的我忘了,最后他将一个信封放在我的桌上就跑了,我就把信封拿起来就去追他,但是最后也没有追上。后来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了2000块钱,是20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其后我给李学银打电话,想让李学银把钱退回去,但是由于时间一长忘记了这件事情,钱就没还回去。” 上述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安某某及职业介绍科相关职责及主体身份。1、陈宝印证言证实:职业介绍科在开展煤矿招工工作时,证件审核、指标发放、带队体检、组织培训、和矿方商定入矿名单都必须由科长亲自办理。2、郭某某证实:职业介绍科负责全县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统筹及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事务代理工作(包括档案管理和退休手续办理等);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企业买断身份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及检验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劳务中介、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呈报工作;负责原县劳动服务公司输出到开滦各矿农民工遗留问题的出来。安永和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业介绍科的全面工作任务安排,科室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及对科内其他科员的监察管理。并证实2012年12月4日以后,向各矿劳务输出报名、体检、培训工作由培训科负责,职业介绍科负责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通知、与矿方共同面试、体检、输送等工作。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职业介绍科的全面工作。职业介绍科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负责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全县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用工信息采集、整理、发布;负责劳务中介、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呈报工作;开滦用工储备性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职业介绍科负责。4、迁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迁机编字(2010)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唐山市人民政府文件(2008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证实职业介绍科的工作职责。5、2013年7月26日迁西县人社局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安某某自2006年3月任该单位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科科长,2010年12月任就业服务局副局长(股级)兼职业介绍科科长至今。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一)三屯营卫生院副院长孙某某在2013年8月6日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用以证实“在体检过程中没有不合格人员本人或者劳人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给体检不合格人员补签合格体检表”。因其2013年7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证词与段某某、陈某某及安某某的供述基本吻合,该证言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安某某办公室照片复印件17张,用以证实王某某、杨占伟、白某某的证言不可采信。因该证据不能否认王某某、杨占伟、白某某的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三)2013年被告人安某某与段某某的谈话录音,用以否认“段某某在2013年春节前后找安某某要指标的过程”。该证据不能否认全案的其他事实,不予采信。(四)被告人安某某工作期间获得的荣誉及2012年12月4日以后,向各矿劳务输出报名、体检、培训工作由培训科负责,职业介绍科负责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通知、与矿方共同面试、体检、输送等工作的证据,不能证明安某某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及在科室分工以后不可能向段某某许诺指标等,因安某某工作期间获得的荣誉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在向各矿劳务输出的每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决定和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客观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罪名不妥。被告人安某某犯数罪,且拒不认罪,应当数罪从重并罚。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因被告人安某某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客观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符合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其渎职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安某某与请托人王某某、杨占伟、周某乙、白某某无利害关系,且为其谋取了利益,四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及辩护人否认收受四人贿赂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有保审判员:蒋学坡审判员:张瑞军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