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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西华与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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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西华被执行人: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晓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西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寿劳人裁字(2012)第25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西华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寿劳人裁字(2012)第25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