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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智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集刑初字第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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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智青,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集检刑诉(2013)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智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智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智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智青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智青已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智青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智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显春

代书记员:张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