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邝兴申请执行人刘惠荣委托代理人邝兴被执行人唐文锡
本院在执行邝兴、刘惠荣与唐文锡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掇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文锡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源支行的存款13700元。现申请执行人邝兴、刘惠荣在自愿放弃尚未得到的赔偿款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同时,已经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高平
书记员:官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