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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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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丛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根理

书记员: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