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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祥松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甬刑执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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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祥松,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甬鄞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祥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于2012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祥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祥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祥松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