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巍,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辩护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巍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巍及其辩护人谢明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巍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贾成宇审判员:曹娟审判员:赵先俊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