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理尚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凯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理尚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凯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理尚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凯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货款人民币九万七千四百四十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延期支付的和解。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建煌执行员陈豪杰执行员高如辉
书记员:柳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