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北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沂,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公明街道经济发展总公司第一工业区第** 法定代表人陈信波,该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9204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