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玉林,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党峪镇南小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计满,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陈玉林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党峪镇南小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0)遵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32万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1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遵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小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