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兴龙,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守山,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兴龙与崔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守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