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雨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郁飞。被告:杭州益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宝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益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代书记员:周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