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防腐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5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防腐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1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某执行员王某执行员盛某某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