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后杨楼村。法定代表人:杨奉领,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山瑞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西法,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瑞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瑞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师清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