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澥浦镇汇源路菜场边,组织机构代码:76145403-1。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0433164。法定代表人方耀珍。被执行人宁波婷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机构代码:691354448。法定代表人朱妙婷。被执行人施展,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方耀珍,其他,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朱妙婷,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婷婷进出口有限公司、施展、方耀珍、朱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婷婷进出口有限公司、施展、方耀珍、朱妙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1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