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孝红委托代理人:施展委托代理人:唐进光被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屈著芬
代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