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连双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后蒲棒村综合大楼407-3(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7512608-5。法定代表人张杰。被执行人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骆驼镇通和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405666-0。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连双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连双杰电气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天津市天连双杰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4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