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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楼冬平与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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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楼冬平。被告冯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冬平诉被告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楼冬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楼煜波

书记员:王树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