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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2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4)

(2012)温瑞行审字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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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立林,局长。被执行人孙昌贵。被执行人张雪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6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孙昌贵、张雪华于2012年8月12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15208元的义务。2012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6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陈建昌代理审判员:黄鸥翔

(代)书记员:杨梦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