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永梅,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朋朋,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梅与被执行人王朋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000元,已执行5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2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审判员:曲国丽
书记员:张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