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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左荣英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江阳刑初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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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荣英,女,生于1965年10月2日,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荣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荣英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2时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左荣英形迹可疑,欲上前盘问,被告人左荣英见状即乘出租车逃离,民警驾车追至泸州市江阳区水井沟处时将其抓获归案,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查获麻古丸10.2克,冰毒3.5克。经鉴定,被告人左荣英所持有的麻古丸和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左荣英于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左荣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物证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左荣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荣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荣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荣英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两罪均系毒品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左荣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荣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左荣英的刑期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