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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建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6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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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建棠。2002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8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津高刑复字第0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4年11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0168号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49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

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棠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奖励8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棠减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