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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段某某、段某某甲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合刑初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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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

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现年55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2年9月至2011年12月担任黑池镇幸福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甲,男,现年64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1975年至今担任黑池镇幸福村四组组长。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2)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甲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分为2个自然村,第一、二组为马坊自然村,第三、四组为同定自然村,村长负责马坊自然村工作,被告人段某某负责同定自然村工作。2003年后季,被告人段某某从合阳县林业局争取到退耕还林面积,由于上报退耕还林面积要有承包的荒沟地,而被告人段某某在幸福村没有承包沟地,遂来到被告人段某某甲家,将其争取到退耕还林面积之事告诉给被告人段某某甲,并问本村四组还有没有荒沟地能承包,被告人段某某甲讲四组的沟地已由村民段某、段某甲、段某乙全部承包,再无沟地承包,被告人段某某让被告人段某某甲想办法,看能不能用别人承包的沟地给其冒顶,被告人段某某甲讲段某承包的那块沟地荒着,让用段某承包的沟地给被告人段某某冒顶退耕还林面积,被告人段某某表示同意。接着,被告人段某某甲将段某甲以其子段全生的名义承包的沟地合同给了被告人段某某,让按照这份合同另外写一份承包地合同,随后,被告人段某某写了一份假承包地合同。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段某某在假合同上盖了村公章并签字后再次来到被告人段某某甲家,把假合同给了被告人段某某甲,被告人段某某甲在假合同上盖了个人的私章并将假合同予以保管,同时被告人段某某给了被告人段某某甲300元的包地款,被告人段某某甲没有给被告人段某某开收据,亦未将此包地款入四组帐。2004年被告人段某某向合阳县林业局虚报的40亩退耕还林面积已批下,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领取了6轮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38400元,剩余2轮退耕还林补助款12800元林业局还未发放,被告人段某某未领取。被告人段某某将已侵吞的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8400元用于家庭开支。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和在本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段某某退赔了侵吞的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由2个自然村组成,第一、二组是马坊自然村,第三、四组是同定自然村,村长负责马坊自然村工作,他负责同定自然村工作。2003年后季,他从合阳县林业局争取到退耕还林面积,由于上报退耕还林面积要有承包的荒沟地,但是他在上村没有承包沟地,于是他就去找本村四组组长段某某甲,在段某某甲家他问四组还有没有荒沟地能承包,段某某甲说四组的沟地已由村民段某、段某甲、段某乙全部承包完了,他就让段某某甲想办法,看能不能用谁承包的沟地先让他上报退耕还林面积,段某某甲说段某承包的那块沟地荒着,让用段某承包的沟地给他上报,他表示同意。说完话,段某某甲将段全生(段某甲之子)的包地合同给了他,让他照这份合同写一份包地合同。过了一段时间,他在写好的假合同上面盖了村公章并签了字,他拿上假合同再次来到段某某甲家,段某某甲看了合同,就在合同上盖了私章,当时他看段全生的合同上写有包地款,为了完善他这份假合同,也想把事作真实一些,他就给了段某某甲300元,段某某甲没有给他开收据。2004年他虚报的40亩退耕还林面积已批下,他共领了6轮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38400元,已用于家庭开资。被告人段某某又供述,向林业局上报退耕还林面积必须要有承包的荒沟地,否则退耕还林面积就无法上报;当时他就想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就以段某承包的沟地给他本人弄了份假合同。他写假合同的实际时间是2003年后季,但合同上的时间是他提前写到2003年元月1日。他作的这份假合同只有他本人和段某某甲知道,村上其他人不知道,而且他虚报的40亩退耕还林面积是他具体负责上报、落实;沟地承包合同是他找段某某甲要的,因为他不知道合同咋写;他给段某某甲说自己承包沟地是为了上报退耕还林面积,但面积多少段某某甲不知道;他给的段某某甲300元该段没有给他开收据,也不可能入四组的账,因为他在四组就没有承包地,包地合同也是假的,再说他想把事作真实一些;2006年7、8月份,合阳县林业局要对10亩以上退耕还林面积大户进行检查,他弄了一张别人已开好的300元收据,他更改了收据上的户名、摘要内容,然后在黑池镇街上一复印部将更改后的收据进行了复印,他将这张假包地款的收据复印件给了林业干事。这样他承包沟地的手续就齐全了。后来他在村民段某、段某甲承包地的邻地里雇人栽了一些树,是为了应付林业局的检查以及自己虚报的退耕还林面积,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退耕还林补助款按规定领8年,每年1轮共8轮,每亩160元,他虚报了40亩退耕还林面积每轮6400元补助款。被告人段某某甲供述证明:2003年后季,段某某来到他家讲自己争取到退耕还林面积,问四组还有没有荒沟地能承包,他说四组的荒沟地已由村民段某、段某甲、段某乙全部承包完了,再没有荒地了,段某某让他想办法,并讲让用谁承包的沟地给他冒顶,他当时认为段某某的关系比较好,就同意用村民段某承包的沟地给段某某冒顶。过了一段时间,段某某弄了一份假合同,他在这份假合同上盖了章,完善了手续,同时段某某还给了他300元包地款,他没有给段某某打收据,这300元至今在他手放着。被告人段某某甲又供述,段某某用假合同申请到了40亩退耕还林面积,这事只有他和段某某2人知道,村上再没有人知道。假合同体现在日期写的2003年元月1日是假的,这样做是为了给段某某完善手续;段某某申请到40亩退耕还林面积,并领取了一部分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给他分钱;他知道段某某在四组没有承包荒沟地,还帮忙用别人承包的沟地给段某某冒顶,使段某某用假合同骗取40亩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原因是段某某是村党支部书记,而且段某某与他是亲家关系。他这样做害人害己;3、证人段某甲(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证言证明:2000年10月左右经召开村民大会及竞标,他与村民段某、段某乙承包了本村四组北沟地,并与组上签了合同。他的合同是以其儿子段全生的名义签订的。他3人承包的地相邻,年限均为30年。他承包的面积有四、五十亩,在地里栽有刺槐、枣树、椒树,其中他享有4亩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4、证人段某(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段某甲的证言一致。证人段某又证明,当时他与段某甲、段某乙是通过四组组长段某某甲与组上签订的合同,他没有将自己承包的沟地分给别人。5、证人段某丙(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证言证明:他在幸福村四组北沟包有地,并与四组签了承包合同,合同是他以儿子段某乙的名义签的。在承包地里他栽有柿子树、椒树、刺槐。承包北沟地的还有村民段某、段某甲,村书记段某某在四组没有承包沟地,段某某也没有在他承包的地里栽树。6、证人孟某某(担任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会计)证言证明:票号为NO.050084的包地款收据复印件是被更改过的票据,原票据是别人的计生罚款票,收据复印件上的户名“段某某”字样和内容摘要“沟地承包款”字样均不是他本人写的,而上面的金额大、小写是他写的。这张更改前的原始票据肯定入了村账。7、证人段某某丁(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证言证明:段某某花钱雇的他与村民段成苍、段昇娃、王白桃在四组北沟栽过二、三次树,但他不知道段某某在北沟有没有承包地。8、证段某某丙(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证言证明:2005年前后他与村民段某某丁、段成苍、王白桃给段某某在本村四组北沟栽过树,但他不知道地是谁承包的。9、证人段某丁(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证言证明:2005年前后段某某花钱雇他在本村四组北沟栽过树,栽过二、三次,但他不知道地的主人是谁。10、证人王某某(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村民)证言证明:2005年前后段某某花钱雇的他与村民段成苍、段昇娃、在本村四组北沟栽过二、三次树,但他不知道段某某在北沟有没有承包地,段某某让他栽他就栽。11、证人马某某(担任黑池镇包乡技术员)证言证明:她与黑池镇林业干事白晓明对在段某某名下的40亩沟地进行了检查验收,检查时段某某也在现场,地里栽有刺槐、枣树等。至于这沟地是不是段某某承包的她不知道,但上报的底册上显示的是段某某。12、证人孟某(2002年11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幸福村村长,现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明:幸福村由2个自然村组成,第一、二组是马坊自然村,第三、四组是同定自然村,他担任村长期间负责马坊自然村工作,段某某负责同定自然村工作,村上大事他2人共同商量决定。段某某私自争取到的40亩退耕还林面积虽然他知道,但段某某有没有承包沟地他不知道,因为上报的40亩退耕还林面积是三、四组的沟地,由段某某具体负责上报、落实。13、合阳县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兑现政策的说明书证明: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自农户当年实施退耕还林起,每年国家补助退耕户每亩粮食补助、生活补助共160元,共兑付8年。二期兑付共续8年,每年国家补助退耕户每亩粮食补助、生活补助共90元。14、扣押清单及收据证明: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已退赔涉案款13000元。在本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段某某已退赔涉案款25400元。15、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段某某将别人的计生罚款收据上的户名更改为“段某某”、摘要内容更改为“沟地承包款”,伪造了一份假沟地承包款300的收据。16、合同书证明:①村民段某、段某甲(段某甲以其儿子段全生的名义签的承包合同)、段某乙于2000年分别与幸福村四组签订的承包北沟荒地合同,承包期限均为30年;②被告人段某某用被告人段某某甲给的段全生(系段某的儿子)包地合同,照着此合同伪造了一份假合同。这份假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为幸福村第四组,乙方为段某某,承包地的位置是幸福村四组北沟荒地50亩,承包款300元一次付清,落款时间2003年元月1日。该假合同的甲方处盖有段某某甲私章,乙方处盖有段段某某私章,并盖有村委会公章。17、2004年合阳县林业局退耕还林补助款花名册及已支取的该补助款存折证明:该年度林业局审批给段某某40亩退耕还林面积,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款共八轮,其中已发放兑现一至六轮补助款,每轮6400元,六轮共38400元,已由被告人段某某通过银行支取。剩余二轮共12800元补助款林业局还未发放,被告人段某某未领到。18、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书证明:2002年9月至2011年12月段某某担任黑池镇幸福村党支部书记。19、居民身份证证明:段某某,出生于1957年4月2日,身份证号码6121321957********;段某某甲,出生于1948年4月7日,身份证号码6121321948********。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合阳县黑池镇幸福村党支部书记并负责该村三、四组工作之便利,与被告人段某某甲伪造承包沟地合同,采取虚报退耕还林面积之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1200元,其中已侵吞38400元,未遂12800元,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辩解其侵吞的3840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用途,没有证据,而且被告人段某某伪造承包地合同、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除了被告人段某某甲知道,村上再无人知晓,故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段某某甲当庭辩解其没有与被告人段某某共同商量伪造承包地合同,他不属于共犯、没有贪污之理由,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段某某甲的供述及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段某某甲在庭审时辩解的第①、②条理由相互印证,在被告人段某某甲家中当被告人段某某提出用别人的承包地为其冒顶退耕还林面积时,被告人段某某甲表示同意用村民段某承包的沟地冒顶给被告人段某某,并且被告人段某某按照被告人段某某甲提供的他人承包地合同写了一份假合同交给了被告人段某某甲,同时收取了被告人段某某包地款,更加证明二被告人伪造承包地合同之事实存在。此事实证明,被告人段某某甲与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共同商量伪造承包地合同之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段某某甲为被告人段某某骗取退耕还林面积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同案犯被告人段某某具体实施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故被告人段某某甲属共犯。虽然被告人段某某甲没有分得侵吞的公款,但其属贪污共犯,依法承担共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作案中提出伪造假合同、具体实施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得赃款,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在作案中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甲参与犯罪,为犯罪起了帮助作用,属从犯。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又退赔了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而且骗取的公款中一部分属未遂,可对被告人段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甲属从犯,亦未得赃款,应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段某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段某某已退赔的赃款384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苗建丽人民陪审员:王占虎人民陪审员:雷登文

书记员:胡灵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