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王鹏飞,住西安巿未央区渭滨路高山流水幸福快车小区。
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王鵬飞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鹏飞已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