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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金鹏宾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知终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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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金鹏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郑日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知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海玲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陈雁

书记员:郑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