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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太原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并民初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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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昆泰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迎宾小区****。被告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街** 法定代表人袁升德,社长。被告太原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iv> 委托代理人张芳,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毛彦,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日报报业集团、被告太原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景铜柱审判员:刘平则审判员:李翠萍

书记员:孟美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