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华,男,蒙古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委托代理人甘永超,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被执行人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法定代表人谢奇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丛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何华与被执行人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2)拉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A股股份29504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何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达瓦次仁审判员:陈国军审判员:李劼
书记员:次仁贡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