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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龙祥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6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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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龙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青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2011年9月,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35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龙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龙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龙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龙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代理审判员:张福宏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