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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凡舟诉被告张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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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凡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继臣,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闫长安,男,中国华陆工程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梁广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凡舟与被告张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凡舟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凡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凡舟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原告王凡舟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刘淑芳

书记员:何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