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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洪进与陈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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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洪进,职工。被执行人:陈钱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邢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洪进与陈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钱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洪进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钱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进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6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