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鹏,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09号判决,以被告人姚鹏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0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