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坚锋。委托代理人:陈春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蓝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兰。委托代理人:阮立、徐佳奇。
上诉人宋坚锋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蓝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坚锋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坚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坚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为764元,由宋坚锋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为民审判员:徐丹代理审判员:盛峰
书记员:陈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