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孝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8日作出(2001)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孝国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对其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2003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03)一中刑执字第3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2007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3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孝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孝国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得全监表扬奖励3次;获得单项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孝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孝国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