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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尹某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峰民初字第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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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尹某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文杰审判员:李瑶人民陪审员:贾丽娟

书记员:蔺瑞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