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华。委托代理人:陈国松。被告:周丽芳。
原告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诉讼费的通知,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德强
代书记员:蒋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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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华。委托代理人:陈国松。被告:周丽芳。
原告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诉讼费的通知,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德强
代书记员:蒋少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