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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与周丽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浦民初字第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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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华。委托代理人:陈国松。被告:周丽芳。

原告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诉讼费的通知,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德强

代书记员:蒋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