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凤龙,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26号判决,以被告人刘凤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凤龙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代理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