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12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2)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金英

书记员:陈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