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泉,于山东省枣庄市,现在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了(2012)甬镇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付泉以交通肇事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与本案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