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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建峰与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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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建峰。委托代理人:郭国华。被执行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旭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法定代表人:叶仁兰,董事长。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21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