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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市科技园区福华木业有限公司与何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仑执民字第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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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福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国际住宅产品市场板材区(上)A12(上)号。法定代表人吴爱华。被执行人何东波。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