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溪龙、蒋爱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23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溪龙。原告蒋爱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艾彦,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俊,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中北路****。委托代理人张光阳,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溪龙诉被告蒋爱香、陈俊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2年0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溪龙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溪龙、蒋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陈溪龙、蒋爱香负担。

审判员:陈锦忠

书记员:龚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