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昭全。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英。委托代理人:庞佳轶、楼寒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昭全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佳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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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昭全。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英。委托代理人:庞佳轶、楼寒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昭全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佳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