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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毕奇忠与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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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毕奇忠。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负责人:宋其云,厂长。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