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殿华。申请执行人吴效起。被执行人王明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4562.8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殿华、吴效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明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殿华、吴效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