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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某某与玉环县××厂、江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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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某。被告玉环县××厂,住所地玉环县××园区(清港下湫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玉环县××厂、江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吴国平人民陪审员:蔡行宝人民陪审员:梁春芬

代理书记员:胡琳琳